丁玉华律师,青岛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后,就必须送一份刑事拘留通知书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情况,那么刑事拘留通知书是怎样的呢律图带来了刑事拘留通知书格式并且介绍了刑事拘留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刑事拘留通知书是怎样的
刑事拘留通知书
检 拘通[ ]号
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经本院决定,于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第三联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拘留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后,通知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时使用。
二、因有碍侦查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写明原因附卷;无法通知的,尖当报告检察长,并写明原因附卷。
三、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被拘留人家属中或其所在单位。
二、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了刑事拘留通知书的相关知识,给大家做个参考,我们要注意,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时,必须要出示拘留证,否则就违反了拘留的程序,要是你还想要知道更多的知识,不妨登陆网站咨询在线律师获得解答。
一、刑事抗诉书模板中包含哪些内容
x x x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xxxx]x号
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鉴于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
xxxx年x月x日
申请人:陈xx,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生,住重庆市永川。
被申请人:龙xx,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生,住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
申请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40300元;二、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龙xx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4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龙xx和何xx处购买了牌照为渝C35601号黑色2000型桑塔纳轿车,并支付80000元车款,后经公安机关查出该车是赃物,系被申请人伪造了他人身份证将其借来的车转卖给了申请人,后龙xx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2007年4月2日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作出了铜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龙xx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所获赃款40300元予以追缴。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过期未履行赔偿义务。为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等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执行,望依法执行为感!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一五年月日
法律条文: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2项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于你提出的“刑事判决执行申请”问题,已经整理出来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有问题欢迎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