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玉华律师,青岛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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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算主动投案自首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二、投案自首量刑标准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1、犯罪分别自首,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处罚。但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的、情节特别恶习劣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处罚。
2、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较轻的,不仅可以从轻处罚,而且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是否较轻,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加以综合评判。对于属于犯罪较轻者,究竟是轻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以确定。一般而言,首先要考虑罪行较轻的程度,其次要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如投案时间、投案动机、客观条件、交代程度、有无立功表现等,全面分析,酌情处理。
3、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较重的,一般可以从轻处罚,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证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较多的一般罪行或者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也应视为立功表现。犯罪分子被判处刑后,又检举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大罪行的,由于这种行为司法机关侦破、审判案件,深挖犯罪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体现政策,应按立功对待。
上文就是整理的关于投案自首量刑标准的相关解答,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要求必须是自己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实践中,自首不是简单的供述自己罪行就可以,必须是在犯罪未被人察觉,或者犯罪被发现但不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发现但未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且供述罪行。
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行为人行为性质的认定有决定意义的事实,即定罪事实,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即量刑事实两个部分。
1、在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事实中,能够决定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构成此罪还是构成彼罪的事实,应当属于主要犯罪事实。如果行为人在此类事实上不主动供述,司法机关的追诉将不能顺利实施;并且,在此类事实上不主动供述,说明行为人的自动投案是缺乏诚意的,有逃避惩罚的目的,也就是有不接受惩罚的动机,这与自首的自动投案、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的根本目的相背离,不认定为自首是合理的。
2、在量刑方面,行为人供述的事实如果在两个方面避重就轻,就难说供述的是主要犯罪事实。
其一、行为人未供述的那部分事实,在金额上、危害程度上比已经供述的部分更重的。如贪污数次,合计100万元,只供述了其中的30万元。如果另70万元在其后被司法机关查实的,这种情况一般是不会被认定为自首的。
其二、行为人未能供述的那部分犯罪,决定着其适用法定刑时是否升格。如受贿11万元,应在10年以上量刑;但只交代了5万元,这通常会在5年以下量刑,这直接决定了两个量刑幅度的选择,如果另6万元后也被查实,此种情况也不会被认定为自首。
并且,上述两种情况的自首部分,一般也不会再起到任何作用。